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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告
公告7
时间:2019-07-24 10:2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我院就“容灾备份及网络安全服务”进行公开谈判(详见附件)。欢迎有资格条件的单位或公司参加。
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公司,持相关资质、证件、方案和项目报价表参加。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王科
联系电话:13881895104
附件:
1.招标内容:容灾备份及网络安全服务
2.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具备该项目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标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
3.3声明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4提供的近两年无不良纳税记录声明(对该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并对该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选方法
4.1在符合要求且价格最低的中选
5.资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5.1资料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9年8月2日11:00时,地点为新津县第二人民医院信息科,地址: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长乐北街73号。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新津县第二人民医院网站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津县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长乐北街73号
联系人: 王科
联系电话:13881895104
附件:
为保护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达到等级保护第二级的要求,我院拟采购“容灾备份及网络安全服务”的需求。
一、容灾备份场地改造
1、容灾备份场地改造1批
★花源镇机房:新增10KVA+100AH * 16只+ 电池柜1个
五津北路机房:原花源镇机房的UPS搬迁至本机房
五津北路机房:配置UPS监控*1、温湿度监控*1、门禁系统*1、高清摄像机*1
二、容灾备份及网络安全服务: 1、发生病毒事件、软硬件故障事件时,HIS系统的数据不丢失,HIS系统可在1分钟内启用异地的接管系统;HIS系统满足等级保护第二级的技术和管理要求;2、双核心双链路、专网防火墙(含AV、IPS升级授权)、服务器区防火墙(含AV、IPS升级授权)、堡垒机、数据库审计、服务器和终端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措施;3、提供容灾接管系统1套:异地实时备份、系统接管;具备断点续传功能、基于记录级备份、主服务器系统资源占用、数据备份的实时性、主机数据的安全性、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性、亿步回退机制、主服务器数据库跟踪策略、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准确性:排除备份时间限制、全中文引导界面;4、提供1套备份和容灾接管授权;5、提供硬件1台:机架式4盘位以上,≥128GB内存,1块高耐久度PCIE SSD≥1.6T,至少2颗高性能八核CPU,存储容量2*8TB SATA企业级硬盘,≥2个1000M网口;6、提供互联网下一代防火墙1台;7、提供日志审计系统1台;8、安全运维技术;9、安全运维服务,需提交运维服务报告。
三、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2周内完成实施。
四、实施要求:1)乙方提供软硬件服务,甲方只提供机柜、电源、网络等机房基础设施。2)业务高峰期(8:30-12:00、14:00-18:00)不能断网,其余时间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断网。
五、服务期间采购方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定期对供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一年期满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否则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向服务方依法追偿损失。
合同履行地点:新津县第二人民医院(新津县花源镇长乐北街73号)、新津县心理健康中心(新津县五津北路23号)
六、服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或远程服务。
验收要求:双方按等级保护标准逐一验证相应的功能点,形成《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就绪验收报告》;每年度的技术服务履行完后的2周内,双方按合同要求验收服务,形成《网络安全技术服务验收报告》、《服务质量评价表》。
七、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款项支付:1)双方签署《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就绪验收报告》之日起,支付本年度技术服务费的80%;2)本年度的服务完成后,根据《网络安全技术服务验收报告》、《服务质量评价表》核算剩余应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本年度技术服务费的20%。
 
序号 等级 分数范围 处理办法
1 优秀 90-100 不扣
2 良 80-89 扣除年度合同金额的5%
3 一般 70-79 扣除年度合同金额的10%
4 合格 60-69 扣除年度合同金额的20%
5 不合格 60分以下 扣除年度合同金额的20%,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配超金额不超过合同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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